法律法規(guī)
一、2001年12月31日前執(zhí)行的稅收政策規(guī)定
??? 1994年5月5日《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、營業(yè)稅若干政策規(guī)定的通知》(財稅〔1994〕026號)第十條,“關于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征稅問題”規(guī)定:
??? 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游艇、摩托車和應征消費稅的汽車,無論銷售者是否屬于一般納稅人,一律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%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,并且不得開具專用發(fā)票。
??? 上述規(guī)定是從1994年6月1日開始執(zhí)行的。
??? 二、2002年1月1日開始執(zhí)行的新規(guī)定
??? 2002年3月13日《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的增值稅政策的通知》(財稅〔2002〕29號)明確規(guī)定:
????一、納稅人銷售舊貨(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),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(guī)模納稅人,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,一律按4%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,不得抵扣進項稅額。
??? 二、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、摩托車、游艇,售價超過原值的,按照4%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;售價未超過原值的,免征增值稅。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、摩托車、游艇,按照4%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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